孩子在校園打傷他人,父母也要承擔責任嗎
2025-Mar-26

最高人民法院《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》第7條規定:“對未成年人依法負有教育、管理、保護義務的學校、幼兒園或者其他教育機構,未盡職責範圍內的相關義務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損害,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損害的,應當承擔與其過錯相應的賠償責任……”。你們的孩子在上小學期間,並不是把父母的監護責任轉移至小學,而是小學負有相應的教育、管理、保護義務,且只承擔與其過錯相應的賠償責任。

(以上内容不一定代表本站观点,无须承担任何法律责任。)